“這個叫做北原的律師!!”會議室內,總務大臣寺田狠狠地罵了一句。在場的高層,都沒有想到一位車間承包商的律師,居然……居然能夠攪動這麼大的風雲。
也就是在這一天,北原這個名字,被這位內閣大臣,還有會議室裏的高管們,包括日鋼的董事長柴田、未來空間首席官島美穗,這些有著響當當名頭的企業家,也都記住了北原的名字。
雖然他們沒有見過這位律師,也並不知道這位律師是一個如此年輕的人,但是他們都對他的這套做法,留下了極為深刻的印象,竟然利用海外破產製度!
總務大臣寺田自然極不喜歡這套做法的。因為這樣一來,這個北原律師相當於是在拿整個日鋼的資產在進行冒險。如果一旦海外法院先做出了破產宣告,那麼東洋的裁判所也就失去了主導權,這一百多家車間承包商,也將不能夠討到什麼好果子吃。
“有沒有什麼辦法?”會議室內,寺田還沒有完全放棄。
然而,迎接他的是整個律師團隊的沉默。
穀本、玉城、安部三位大律師,都沒有想到破解之道。這三位破產領域的專家,竟然被這樣一個年輕人逼到了這種地步。
另一些還不甘心的企業高層也相繼提出了一些可能的應對方案,但最終都因為律師團隊提出無法操作,而失敗告終。
終於,日鋼承認了這個慘淡的事實。
他們輸了。
至少在阻止破產宣告,這一個環節上輸了。
當晚,日鋼在東京證券交易所發布公告,確認收到三十七個海外法院的破產申請通知,海外資產麵臨清盤的可能性。這份公告,無異於是擊倒日鋼這個龐然大物的子彈。
在發布公告的當晚,日鋼在海外證券市場以存托形式發行的海外股票,在開盤20分鍾內暴跌80%,境外美元債券跌去將近90%的價值。所有人都沒有預料到,這突然的變故,竟然發生的那麼快。
如此多的海外法院都對日鋼清盤程序進行審查。這一下子就形成了前所未有的大動蕩。究竟哪一家法院會成為日鋼破產宣告的第一家法院。如果破產管轄法院出現了混亂的話,那麼即使日鋼後期想要進行重整,都很麻煩,幾乎無法改變被解體的命運。
東京高等裁判所自然也是關注到了日鋼的公告。這一位位大法官立刻召集了會議,進行緊急研究,他們也沒有想到會有這種情況的發生。
自然,這些大法官們都留意到了跨境破產的效力問題。在大法官之間,形成了兩派意見。一派是強硬派,認為東洋的司法節奏不應該受到海外法院的影響。持強硬態度的大法官們認為,東京高等裁判所在目前情況下,應當對日鋼的海外資產發出臨時命令,將資產進行查封,將查封的權利首先控製在東洋的法院之下,隨後再根據審理的節奏,是否決定進行宣布破產。
簡單而言,強硬派的做法就是先查封,然後再慢慢審案件。
另一派則是速戰派。持速戰的觀點的法官,則是采取偏實用主義的立場。他們認為在這種情況下,裁判所別無選擇,隻能夠搶先一步宣布破產。如果東洋法院這邊再繼續拖下去,那麼日後東洋的法院命令與海外法院的命令產生抵觸時,會產生及其複雜的跨國司法問題,這對於解決日鋼的問題,隻會是難上加難。
簡單而言,速戰派法官的觀點就是承認海外法院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東洋的司法係統,在此前提下,采取最優的決策步伐。
在經過一次又一次的法官會議——最終,速戰派的觀點,成為了大多數法官的觀點。他們都一致同意,不如率先宣布破產程序開始。
如果再拖下去,麻煩將會很大。
東京高等裁判所的大法官們,幾乎就是在按照北原預先設定的劇本上演。之前,幾乎所有人都認為北原說的裁判所會在兩個星期內作出破產開始決定的話,是囈語。但是,現在這看起來不可能實現的狀況,正在一步一步地實現。
東京高等裁判所在內部會議決定之後,就迅速行動起來。盡管,自破產申請開始以來,就有各種勢力在企圖影響日鋼案件,但是,現在已經沒有用了。在海外法院的強大攻勢之下,裁判所必須要采取行動。
在第二個星期。
也就是北原預言的兩個星期期限的最後一天,東京高等裁判所正式發出了受理破產的裁定——
“東京高等[293]號民事裁決——”
“破產申請人:誌賀冶鐵研究所等一百六十八家會社。訴訟代理人:江藤律師事務所,北原義一律師,宮川佐枝子實習律師。”
“被申請人:神日鋼鐵製造株式會社。訴訟代理人:森?濱田鬆本律師事務所,穀本泰三律師、tmi綜合律師事務所,玉城鬱美律師、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師事務所,安部達也律師”
“裁判所接收到破產申請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召開聽證會,聆聽申請人、被申請人兩方意見。被申請人提出申請人債權不成立、不真實,日鋼仍有淨資產,未到資不抵債的法定破產條件,因此,應駁迴申請。”
“對此,裁判所認為,本案債權具有銀行協助公證的債權文書憑證,依法屬於可以直接進行強製執行的債權類文書,被申請人提出的債權不成立、不真實的理由無法成立。就日鋼的淨資產問題,裁判所認為,破產的法定條件有二,資不抵債隻是其中之一,另一條件是缺乏明顯的清償能力。本案中,日鋼無法已無法償付眾多承包商和供應商的款項,屬於法定的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
“因此,裁判所裁定如下——”
“第一,受理申請人提出的對日鋼提出的破產申請。”
“第二,自本裁定受理之日起,有關日鋼的一切民事訴訟,全部中止。”
“第三,有關對日鋼的查封等財產保全措施,全部依法解除,日鋼財產由本裁判所依法委任的破產管理人進行處置。”
“第四,對日鋼的一切新的民事訴訟,依法由本裁判所進行集中管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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