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書亞記第七章問答
思考題一
題目:約書亞記7:1指出“以色列人犯了罪”,但實際犯罪者僅為亞幹一人。分析本章如何通過亞幹的“看見→貪戀→奪取→隱藏”(7:21)四步犯罪過程,對比創世記3:6(夏娃“見→悅→取→吃”),揭示人性罪性的共通模式?這一敘事結構如何強化“群體聖潔”的神學主題?
答案:
犯罪模式的跨經文唿應:
亞幹的四步墮落(7:21):亞幹的犯罪起始於“看見”,他見到一件美好的示拿衣服 ,這種視覺上的接觸引發了他內心的欲望,此為“眼目情欲”,正如同《約翰一書》2:16中所提及的,肉體的情欲、眼目的情欲,並今生的驕傲,都不是從父來的,乃是從世界來的。緊接著,他內心生出貪戀,“貪愛這些物件”,這便是內心私欲的滋生,《雅各書》1:14-15表明,各人被試探,乃是被自己的私欲牽引誘惑的。私欲既懷了胎,就生出罪來;罪既長成,就生出死來。而後,亞幹采取了實際行動,“拿走了它們”,這是對神命令的公然悖逆,在《羅馬書》7:8裏也有類似描述,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最後,他將所取之物“藏在我帳棚內的地裏”,試圖掩蓋罪行,正如《箴言》28:13所說,遮掩自己罪過的,必不亨通;承認離棄罪過的,必蒙憐恤。
夏娃的四步墮落(創3:6):夏娃先是“見那棵樹的果子好作食物”,視覺上的認知開啟了她犯罪的第一步。接著,她覺得果子“也悅人的眼目”,產生了愉悅的感受,進而內心的欲望被激發。隨後,她“就摘下果子來”,采取了實際的行動,這是違背神命令的行為。最後,她“給了她丈夫,他也吃了”,將犯罪的行為進一步擴散。
神學核心:無論是亞幹還是夏娃,他們的犯罪過程都展現出罪性根植於從感官受到誘惑,到內心產生私欲,再到采取行動背叛神的這樣一個連鎖反應,這充分顯明了“世人都犯了罪”(羅3:23)這一事實,說明罪在人性中具有共通性,是普遍存在的。
群體聖潔的敘事強化:
一人犯罪,全體擔責:亞幹個人的犯罪行為,導致了以色列人在戰鬥中戰。7:11 - 12)。這體現出在一個群體中,個體的行為會對整個群體產生影響,就如同在教會中,每個信徒都是教會這個大群體的肢體,教會需要為每一個肢體的軟弱守望(林前12:26),當一個肢體受苦,所有肢體就一同受苦。
審判的公開性:亞幹被通過抽簽的方式定罪(7:16 - 18),最後被全民眾處決(7:24 - 25),這一過程強調了聖約群體的純潔性。在《哥林多前書》5:13中提到,至於外人有神審判他們。你們應當把那惡人從你們中間趕出去,表明了群體需要保持純潔,去除罪惡。
對比新約恩典:在新約中,基督承擔了群體的罪孽(賽53:6),他為世人的罪被釘在十字架上,使得相信他的人能夠被赦免。教會也因此成為“聖潔國度”(彼前2:9),信徒們在基督裏被稱為聖潔,有了新的生命和身份。
思考題二
題目:約書亞記7:24 - 25記載亞幹全家連坐受罰,當代常質疑“集體懲罰”的公平性。結合撒母耳記下12:13 - 15(大衛犯罪,幼子死亡)與以西結書18:20(“兒子不擔當父親的罪孽”),探討聖經中個體與群體罪責觀的張力。今日教會當如何在維護聖潔與踐行恩慈之間取得平衡?
答案:
聖經中的罪責觀平衡:
舊約的群體性原則:從亞幹事件可以看出,它反映了古代近東家族連帶責任文化(書7:24)。亞幹將財物藏於帳棚內,很有可能全家都知情(7:21 - 22),所以在這種文化背景下,全家受到牽連。同樣,在大衛犯罪的事件中,大衛犯了奸淫和謀殺的罪,結果他與拔示巴所生的幼子死亡(撒下12:14),這顯示出罪的影響力會波及到看似無辜的人。但這並不否定個體責任,例如在《約伯記》1:18 - 19中,約伯的兒女在吃飯喝酒時遭遇災難喪生,但約伯並沒有因為兒女的遭遇而被認定有罪,說明個體責任依然是存在的。
新約的個體轉向:進入新約時代,基督強調“各人要照自己的行為受報”(林後5:10)。比如在《馬可福音》2:5中,癱子得醫治是與他個人的信心相關,耶穌對癱子說“小子,你的罪赦了”,然後治好了他的癱瘓,這表明個人的信仰和行為在救贖中起到關鍵作用。以西結書18:20所預言的“兒子不擔當父親的罪孽”在恩典時代得以成全,在《使徒行傳》2:38中,彼得對眾人說“你們各人要悔改,奉耶穌基督的名受洗,叫你們的罪得赦”,強調了個人的悔改對於救恩的重要性,救恩歸於悔改的個人。
當代教會的實踐原則:
維護聖潔的紀律:教會應當效法保羅要求哥林多教會驅逐淫亂者(林前5:5),但這麼做的目標是為了讓犯錯者“靈魂得救”(5:5)。同時,教會需要設立透明的懲戒程序,避免私刑審判,按照《馬太福音》18:15 - 17中所說,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著隻有他和你在一處的時候,指出他的錯來。他若聽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他若不聽,你就另外帶一兩個人同去,要憑兩三個人的口作見證,句句都可定準。若是不聽他們,就告訴教會;若是不聽教會,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稅吏一樣。
踐行恩慈的智慧:教會要區分“罪行”與“罪人”,譴責罪的同時,要以愛挽迴犯錯的人(加6:1),就像耶穌接納行淫婦人(約8:11),耶穌並沒有定行淫婦人的罪,而是告訴她“去吧!從此不要再犯罪了”,給予她改過自新的機會。此外,教會要關注受害者與加害者的雙重醫治,設立輔導小組,幫助那些陷入罪癮(如性癮、貪腐等)的人脫離罪惡的轄製。
群體責任的再思:教會要承認係統性罪的影響,比如種族歧視,這是一種社會層麵的罪,教會需要集體悔改(尼9:2)。同時,教會要拒絕“連坐定罪”,正如《以西結書》18:20所說,不能因為父母的離異而歸咎於子女,每個人都應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聖經依據擴展:
舊約:《約拿書》3:10記載,尼尼微全民悔改免災,當尼尼微人聽到約拿的警告後,從最大的到至小的都披上麻布,禁食悔改,神就轉意不降所說的災,顯明神對群體悔改的迴應。
新約:《啟示錄》2 - 3章中的七教會書信,基督既責備教會中存在的罪,又賜下應許,如對以弗所教會,責備他們離棄了起初的愛心,但也應許他們若能悔改,就必吃生命樹的果子,這體現了公義與恩慈的平衡。
總結
經文焦點:亞幹的犯罪鏈條與始祖夏娃的墮落有著緊密的唿應,通過這種唿應深刻地揭示了罪的內在機製,即從感官的誘惑開始,引發內心的私欲,進而導致行動上的悖逆,最終試圖掩蓋罪行。而對亞幹犯罪的群體審判則突顯了“聖潔共同體”的必要性,一個群體若要保持與神的關係,就必須保持聖潔,去除罪惡。
倫理平衡:對於今日的教會而言,需要以“真理 + 愛心”(弗4:15)為框架來指導自身的行為。既不能容忍罪在教會中存在,要對罪惡有清晰的認識和堅決的抵製;同時也不能放棄犯罪的人,要用愛去挽迴他們,幫助他們認識並改正錯誤,活出基督的救贖大能。正如亞幹事件後的艾城得勝(書8章),教會經曆潔淨後,去除了內部的罪惡,方能承載“攻破撒但堅固營壘”的使命(林後10:4),更好地在世上傳播福音,彰顯神的榮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