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著作權法的領域內(nèi),判斷侵權是否成立的法則即為大名鼎鼎的“接觸+實質(zhì)性相似”規(guī)則。這條規(guī)則起源於1869年西洋urena案。經(jīng)過一百多年的沉浮,這一法則不僅沒有隨著時間的變遷而被淘汰,反而成為了全世界通用的判定著作權侵權成立的黃金法則。
所謂“接觸+實質(zhì)性相似”指的就是,如果要控訴某人抄襲了你的作品,那麼你就必須證明——第一,他人曾經(jīng)接觸過你的作品;第二,他的作品與你的作品存在實質(zhì)性的相似。在滿足這兩個前提的條件下,即能宣告著作權侵權的成立。
這就是宮川和北原所要麵臨的舉證責任。
即——他們必須證明藤村曾經(jīng)接觸過下川點校的《東土巡遊遣唐記》以及這兩個點校稿存在實質(zhì)性相似。
眼下,佇立在他們麵前的第一座巍峨大山就是“接觸”。
宮川聽著法官的指令,娥眉稍皺,手指微微捏著已經(jīng)準備好的舉證意見書。要證明藤村曾經(jīng)接觸過下川點校的《東土巡遊遣唐記》,其實並非易事。
盡管下川曾經(jīng)說過藤村曾到他的教研室內(nèi)取走過遣唐記點校的第三稿,但是,並沒有任何直接的證據(jù),證明此事的發(fā)生。
毫無疑問,關於接觸成立的證明,將是一場前所未有的硬仗。
宮川握著手中的證據(jù)冊,從原告席站了起來,“下麵,原告出示第二組證據(jù)。第一項證據(jù),京都府光正公證處出具的a685287號公證書,公證內(nèi)容為被告於三年半前向原告發(fā)送的電子郵件。”
“在電子郵件中,被告向原告問道,‘下川老師。學術振興委員會最近在開展古籍點校工程項目申報,是否有意向參加?有的話,來麵談。’”
“第二項證據(jù)為《京都大學人文研究科項目研討會會議記錄》。該研討會亦發(fā)生於三年半前。會議記錄載明學院就點校項目的申報展開會議討論。其中在15點-16點30分討論的內(nèi)容為《東土巡遊遣唐記》點校立項的可能性,以及初步的點校樣稿討論。”
“第三項證據(jù),為京都府光正公證處出具的a685288號公證書。公證內(nèi)容為,原告下川的手機短信。該短信為兩年半前,被告藤村向原告發(fā)送的手機信息。具體內(nèi)容為,‘下川老師,點校進度如何?’”
“第四項證據(jù),為《京都大學古籍點校立項申報表》。該表格中的項目主持人一欄,載明的姓名為被告‘藤村嘉代’。現(xiàn)學術振興委員會上有關《東土巡遊遣唐記》科研項目公示信息,亦顯示項目主持人為‘藤村嘉代’。”
一份又一份的證據(jù)撂在原告的桌前,包含了兩份公證書、以及兩份書證。每擺出一份證據(jù),就意味著針對堂堂京都大學人文研究科院長涉嫌抄襲的事實指控,又往前挪進了一步。旁聽席上的各路學校管理層也不禁微微捏起一把汗來。
在出示完這四份證據(jù)後,宮川挺直了身子,放聲說道,“原告方才出示的第二組證據(jù)證明,在原告下川著手點校《東土巡遊遣唐記》後,被告藤村邀請原告參加學術振興委員會的科研立項。其中,學院的立項研討會記錄載明會議內(nèi)容包含《東土巡遊遣唐記》的點校樣稿討論。”
“同時,證據(jù)亦表明被告藤村是科研項目的主持人,負責《東土巡遊遣唐記》點校工程的統(tǒng)籌推進工作,其曾向原告發(fā)送過短信,詢問點校進度。綜合以上證據(jù),可以表明被告藤村曾在學院研討會接觸過下川提交過的點校樣稿,並作為點校的主持人持續(xù)接觸、跟蹤原告下川的點校成果。”
“因此,從以上種種情形來看,被告存在接觸原告點校作品的事實,已具備成立抄襲的前提條件!”
這冰冷的“抄襲”二字迴蕩在法庭之內(nèi)。當這一次詞語真的從原告方律師的口中說出時,顯得是那樣刺耳。學校的管理層已經(jīng)倍感壓力,畢竟這場官司對於大學的聲譽有著極為重要的影響。而方才原告的出示證據(jù),則更是證明了他們的指控並非空穴來風。
那些什麼郵件、短信,或許還能搪塞得過去。
可是,那個會議記錄卻是偏偏賴不掉,上麵明明白白地寫清楚了學院曾經(jīng)在會議上討論過遣唐記的點校樣稿。這的確充分證明了藤村曾經(jīng)接觸過下川的點校稿。
底下的學生代表們已經(jīng)小聲地痛罵起藤村來。這法庭上的壓力,驟然間又匯聚到了被告那一邊。
隻見得席位上的法學名教授神情悠閑,似乎方才原告方拋出的四項證據(jù),並未對他造成任何影響。
宇都宮很自信。
這股自信,並非憑空而來。
因為,方才原告的四項證據(jù),全部都在他的事前預料之中。
小孩子,就是小孩子。
每一步,都在大人的算計之中。
宇都宮冷冷泛起一股笑容,隨後站了起來,手中揚著幾張a4紙,開口道:“方才,原告提及京都大學人文研究科曾在學院召開的科研項目研討會上討論過遣唐記的點校樣稿。事實上,原告此種說法嚴重歪曲了事實。”
宇都宮輕輕地揮舞著手上的a4紙,笑容愈發(fā)陰森,“我這裏的兩張a4紙,就是立項研討會上,討論的所謂遣唐記的點校樣稿。當日的樣稿——隻有這兩張紙。”
隻……隻有這兩張紙?!宮川聽到這個說法,一雙眸子頓時微睜了幾分。事實上,她和北原也並不清楚這場研討會討論的點校樣稿是什麼樣。因為,下川沒有被邀請去參加這場研討會。下川隻是事後從會議記錄才得知,這場研討會有討論他的點校樣稿。
宇都宮接著說道:“當日學院對遣唐記的點校樣稿討論,實際上僅局限於點校的體例樣式,而不觸及實質(zhì)內(nèi)容。所謂的樣稿僅僅隻摘取了遣唐記的前兩頁,稍作點校,便作為一個體例的樣本,展示在學院內(nèi),供點校的格式討論而已。被告藤村根本不可能僅憑這兩頁紙就接觸到原告所謂的點校作品!”
宇都宮朝前邁出一步,“原告一直在試圖打造一個被告藤村作為強盜的形象,掠奪原告點校作品的故事。然而,這些說法都與事件的真正經(jīng)過嚴重不符。現(xiàn)在,是時候讓被告代理人,為法庭的諸位呈現(xiàn)出一副真正的圖景了……”
第五十四章侵權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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